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7-1條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 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