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地方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4-1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 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 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