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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6 年 12 月 07 日)
第4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 ,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