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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