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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