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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
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
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
必逐級設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