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 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 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 必逐級設立。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