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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附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7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 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 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