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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