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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85 年 07 月 09 日)
第8條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出 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