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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2條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 列法律:

(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