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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條
一、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 予以修改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 成此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