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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監察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97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