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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監察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91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