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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國民大會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27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 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