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  國民大會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26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