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