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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國民經濟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45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