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  國民經濟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45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