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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09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