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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