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凌晨3時許,在雲林縣○○鄉○○路XX號其住處內,以手機連接網路XX號大頭貼照片打上「無恥」、告訴人蔡O裕之臉書帳號大頭貼照片打上「無知」後附於上開文O上,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蔡O本、蔡O裕,而足以貶損告訴人蔡O本、蔡O裕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蔡O本、蔡O裕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蔡O本、蔡O裕業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蔡O本、蔡O裕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O本、蔡O裕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4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