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妨害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7月8日某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見聞之臉書社團「台西人的天地」發表文章,指責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未能妥善處理臺西鄉岸際垃圾問題,嗣於翌(9)日上午8時許,告訴人許O惠以留言之方式質疑被告上開文章論點,被告見狀隨即心生不滿,在其雲林縣臺西鄉之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該則「台西人的天地」文章留言處,以文字辱罵告訴人「許O惠告訴你們現腸,垃圾趕快清理,破麻」等語,妨害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考,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