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
明知其為役齡男子 |其於110年5月12日返國後為警查獲,而悉上情 |嗣因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
- 甲OO乃民國81生之役齡男子,因辦理緩徵而於105年8月17日經核准出國就學,嗣因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經雲林縣○○鄉○○於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於文到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該函於106年12月13日由其兄程O棠代收後,經6個月甲OO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亦無補正僑民身分文件
- 復經二崙鄉公所於107年6月19日以公示送達程序,將「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張貼於二崙鄉公所公布欄,並於107年6月21日送達至甲OO之戶籍地,由其母鍾O月收受後轉知甲OO,詎甲OO業已經其兄、母轉知上情,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應返國服役,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按期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而未接受徵兵處理
- 嗣甲OO因涉嫌違反兵役法未到案,經檢察官通緝,其於110年5月12日返國後為警查獲,而悉上情
- ㈡
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 案經雲林縣政府發函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告發,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 二、
程序部分:
- 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本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訴字第444號案件),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本院訴卷第50、53頁),因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 三、
證據名稱及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 四、
論罪科刑:
- ㈠
而不另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而不另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 |而同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 又此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同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係針對役齡男子嗣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情狀,當為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
- 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係於91年6月26日修正時所增列予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不另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前因辦理緩徵而於105年8月17日經核准出國就學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亦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實有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目前已在服兵役中,有前揭雲林縣政府110年8月30日府民兵二字第1100551751號函暨110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體格檢查(本院卷第15至18頁)附卷可參,兼衡其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
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所悔悟,堪認其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五、
應O用之法條:
- 六、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
- 檢察官於110年10月4日當庭對被告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2年,被告亦當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如主文所示,並接受緩刑之宣告(本院訴卷第53頁),本院於檢察官求刑及請求緩刑宣告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
- 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㈠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 ㈢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六、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