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腳踏車壹輛(價值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
得手後騎車離去
- 於民國110年4月21日4時18分許,騎乘未懸掛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里XX號之1前,見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利用車門未上鎖之機會,徒手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
- (二)
得手後騎車離去
- 於110年7月23日7時8分許,至雲林縣○○鄉○○村XX號前,徒手竊取乙○○所有之腳踏車(價值5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
- 二、
O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O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方面: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78、79頁),經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 貳、
實體方面:
- 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
論罪科刑: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本案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
同時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並執行之 |復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
- 爰審酌被告有殺人未遂、槍砲、麻O、公共危險、搶奪、強制性交及多次竊盜犯行迭經法院判決處刑及入監執行之紀錄,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難認素行良好
- 詎其不知警惕,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猶恣意竊取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守法意識薄弱,並致告訴人甲○○及被害人乙○○蒙受財產損失,所為誠值非難
- 又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面對自己之過錯,然未為賠償,難就其刑度為更有利之認定
- 再考量被告本案2次竊取之財物價值合計各為3000元、500元之價值等節,兼衡被告自陳為國O畢業(與其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國中畢業不同
- )之智識程度,及其業焊接,一天約1500元,月入4萬5千元,離婚,小孩均已成年,家中尚有1位弟弟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復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同時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並執行之
- 三、
關於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以事實欄一、㈠之犯行竊得之3000元,乃其該次竊盜犯行所得之物,且未據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又被告以事實欄一、㈡之犯行竊得之腳踏車1輛,乃其該次竊盜犯行所得之物,且未據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9款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壹、 理由 | 程序方面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 ㈠ 理由 | 實體方面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理由 | 實體方面 | 論罪科刑
- 三、 理由 | 實體方面 | 關於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