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5日上午9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及路O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
- 嗣有告訴人曾O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大學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埤口路,亦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O地後,受有右側蜘蛛膜下腔出血、右上頷骨骨折、胸骨骨折、右側第1、4肋骨骨折、左側第7至第7肋骨骨折、雙側肺挫傷、右肘脫臼併鷹嘴突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側肱骨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右側尺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刑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卷第103頁)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