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下午4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南鎮某無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雲林縣斗南鎮雲84線由西往東方向行至上開路口,告訴人為閃避被告之自用小客車,乃緊急煞車致車輛失控摔倒,滑行撞擊至被告之上開車輛,告訴人因而受有脾臟撕裂傷併大量腹內出血、左O骨骨折、右手橈骨骨折等傷害,且於同日送醫進行脾臟切除手術,達身體健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程度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各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 三、
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10年8月23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0年9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5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3、333頁)
- 本件告訴人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