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甲OO於民國110年8月4日凌晨3時36分許,因所駕駛之汽車汽油耗盡,遂商請不知情之騎士林O嶔載其至雲林縣○○鄉○○路XX號7-11便利商店○○店外,甲OO復步行至○○鄉○○路XX號前,見林O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錀匙未拔,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40分許,徒O竊取該機車得手離去
- 嗣經林O萍發現遭竊,報警循線查獲
-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㈠
嗣經林O萍發現遭竊,報警循線查獲
- 甲OO於民國110年8月4日凌晨3時36分許,因所駕駛之汽車汽油耗盡,遂商請不知情之騎士林O嶔載其至雲林縣○○鄉○○路XX號7-11便利商店○○店外,甲OO復步行至○○鄉○○路XX號前,見林O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錀匙未拔,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40分許,徒O竊取該機車得手離去
- 嗣經林O萍發現遭竊,報警循線查獲
- ㈡
二,證據名稱
- 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名稱:
- ㈠
被告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自白供述
- 被告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自白供述(偵卷第4頁至第6頁)
- ㈡
證人林O嶔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
- 證人即被害人林O萍、證人林O嶔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偵卷第7頁至第11頁)
- ㈢
路O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 路O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6張、車O詳細資料報表1張、路O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偵卷第19頁至第27頁)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行竊,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O非難
- 惟被告竊盜犯行係徒O竊取,手段平和,其所竊財物業經警方O回交還被害人,被告並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而賠償相當之金額,有雲林縣崙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39頁、第41頁),其犯罪情節及損害程度不高,又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學歷為國O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 四、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竊取之物,業經警方O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稽,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