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 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某時,在雲林縣斗六市之國O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斗六院區某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 嗣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經甲○○同意後,於110年3月18日上午9時24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之陽O反應,而悉上情
- 二、
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O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規定所拘束
- 二、
本案訴追條件:
-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15號、第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之上述時間,再為施用毒品犯行,依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 貳、
實體部分:
- 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㈠
坦承不諱
- 被告對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1頁),又被告於110年3月18日上午9時24分許,經憲兵隊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現嗎啡之陽O反應,有雲林憲兵隊勘查採證同意書(毒偵卷第11頁)、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偵卷第13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毒偵卷第47頁)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 ㈡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為殊不可取
- 然慮及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本質為藥物濫用、物質依賴O行為,而非以不法行為直接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尚非嚴鉅
- 且被告雖有施用毒品前科,但本次是前次(參上述程序說明)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第一次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追訴處罰,有臺灣高O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應該毋庸從重量刑
- 另被告目前有正當工作,有亞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可佐,被告有正當職業,堪認有正常生活,應該可以量處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
-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之態度,及於審判中自陳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目前從事開油罐車之正當工作,暨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
- 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法條
- 一、 理由 | 程序部分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二、 理由 | 程序部分 | 本案訴追條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㈠ 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