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於民國109年6月14日上午6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搭載乘客即其配偶洪O葉,沿國道一號高O公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追撞(下稱第一事故,陳怡吟、乙OO及洪O葉均未告訴),A車停止於中線車道上,此時被告乙OO本應注意依高O公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搭載乘客許博智、邱O慶及陳O旻沿國道一號高O公路北上中線車道由南O北方向駛至第一事故地點時,被告甲OO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被告乙OO、甲OO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均疏未注意,被告乙OO未依規定於A車後方擺放警示錐,被告甲OO則貿然前行,被告甲OO所駕駛之C車閃煞不及而追撞A車,致被告甲OO受有左O體骨開放性骨折、左O關節脫位合併前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肝臟撕裂傷等傷害
- 告訴人陳O旻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凹陷性骨折及顱內出血等傷害(許博智及邱O慶受傷部分均未告訴
- O怡吟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
- 因認被告乙OO、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過失傷害案件
- 告訴人陳O旻告訴被告乙OO、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乙OO與告訴人甲OO
- 被告乙OO、甲OO與告訴人陳O旻均業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甲OO、陳O旻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3頁至第10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OO、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告訴人陳O旻告訴被告乙OO、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