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被告甲OO竟基於上開傷害之接續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6月7日上午11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XX號外,因與告訴人陳O安發生爭執,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將告訴人陳O安推倒在地,而告訴人陳O安遂向被告甲OO表示要報警處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跟隨被告甲OO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至雲林縣○○鎮○○路XX號外之巷子,而被告甲OO竟基於上開傷害之接續犯意,徒手壓制告訴人陳O安並將其推倒在地後,以腳踩告訴人陳O安的頭部,致告訴人陳O安共受有髖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害
- 嗣告訴人陳O安之友人即被告乙OO見狀便上前與被告甲OO發生爭執,雙方均基於傷害之犯意,相互拉扯,被告甲OO遂將被告乙OO推倒在地,而被告乙OO起身後又持螺絲起子1支朝被告甲OO揮舞,雙方繼續相互拉扯,被告甲OO遂再次將被告乙OO推倒在地,致被告乙OO受有頭部外傷、左手第四指撕裂傷、左O部擦傷等傷害
- 致被告甲OO受有左側無名指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左側前臂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甲OO、乙OO、陳O安告訴被告乙OO、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各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甲OO、乙OO、陳O安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OO、乙OO、陳O安告訴被告乙OO、甲OO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各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