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上午6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斗南鎮建國三路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水泥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於上開交岔路口左轉,適有告訴人李O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B車),沿雲林縣斗南鎮建國三路77巷由東往西行駛至該處,A車左前車頭擦撞B車前車輪,致李O受有左側股骨幹骨折、左側腓骨幹骨折、右側頭皮血腫併撕裂傷、左O顎牙齒脫落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雲林縣○○鎮○○○○○000○○○○○○000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