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下午3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崙背鄉仁愛街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劃分幹、支O道,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忠孝街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貿然前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雙方均人車O地,被告乙OO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 被告甲OO則受有左手掌、左O挫傷、左O第三及四趾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乙OO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均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乙OO、甲OO已與被告甲OO、乙OO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雲林縣崙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3、35頁)
-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乙OO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均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