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元之數位點數利益,追徵其價額
- 1#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因經濟困窘,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甲○○於民國109年11月8日凌晨1時33分許,使用交友應O程式(即交友APP)GooXXX(下稱GooXXX)以暱稱「新店人包O妹子」結識代號AE000-A00000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後,分別為下列犯行:⒈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上開時間結識A女後,旋使用GooXXX語音通話功能,向A女誆稱其幫政府及公司居間工程,薪水雖不固定,但報酬是好幾百萬,其願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代價包OA女,並佯稱只要A女交付10萬元,可以辦1張信用卡(下稱「無限刷卡之信用卡」)給A女,隨便A女刷卡購物,由其負責繳付帳單費用,但需待申請到信用卡後,才能將包O的錢交給A女,並還給A女10萬元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甲○○因此詐得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
- ⒉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上開性交行為結束後,復向A女訛稱需先交付10萬元現金,待申請到「無限刷卡之信用卡」後,才能將包O的錢交給A女,並還給A女10萬元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甲○○,再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待性交行為結束後,甲○○無還款之意,竟承前犯意,接續向A女誆稱其錢包及車O均遭友人拿走及開走,央以借用信用卡購買數位點數,只要申請取得「無限刷卡之信用卡」,原本信用卡之帳務均會清空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詳卷,下稱A女之行動電話),供甲○○以該行動電話購買GASXXX數位點數,並接續以A女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A女國泰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5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5,000元
- 以A女所申辦台北富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A女富O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數位點數費用,共刷卡10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5,000元,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現金10萬元、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價值共7萬5,000元之數位點數之不法利益
- ⒊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1月12日某時,以GooXXX向A女誆稱因其為「無限刷卡之信用卡」之最後1人,需多繳付5萬元之費用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並於性交行為結束後,交付現金5萬元予甲○○,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現金5萬元
- 嗣108年11月17日後,A女聯絡甲○○無著,且遭其封鎖後,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㈡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年11月21日上午11時許前某時,使用GooXXX以暱稱「新店人包O妹子」結識已成年之曾○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後,接續以GooXXX傳送訊息向曾○婷誆稱:願以每月50萬元之代價包O曾○婷
- 其工作是投資股票及房O產,目前手上還有1個投資名額,只要投資10萬元,即可賺到37萬元,且可使用信用卡刷卡支付投資款項等語,致曾○婷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並性交結束後,為投資10萬元,而交付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曾○婷中信信用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曾○婷玉山信用卡」)予甲○○,甲○○旋以曾○婷YAHO電子信箱(帳號詳卷)向O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以該會員帳戶購買MyCO數位點數,再接續以「曾○婷中信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3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9,400元
- 以「曾○婷玉山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2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9,400元,甲○○以上開方式,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曾○婷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價值共4萬7,000元之數位點數不法利益
- 嗣曾○婷聯絡甲○○無著,且遭其封鎖後,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㈠
分別為下列犯行
- 甲○○於民國109年11月8日凌晨1時33分許,使用交友應O程式(即交友APP)GooXXX(下稱GooXXX)以暱稱「新店人包O妹子」結識代號AE000-A00000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 ⒈
甲○○因此詐得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
-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上開時間結識A女後,旋使用GooXXX語音通話功能,向A女誆稱其幫政府及公司居間工程,薪水雖不固定,但報酬是好幾百萬,其願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代價包OA女,並佯稱只要A女交付10萬元,可以辦1張信用卡(下稱「無限刷卡之信用卡」)給A女,隨便A女刷卡購物,由其負責繳付帳單費用,但需待申請到信用卡後,才能將包O的錢交給A女,並還給A女10萬元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甲○○因此詐得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
- ⒉
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價值共7萬5,000元之數位點數之不法利益
- 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上開性交行為結束後,復向A女訛稱需先交付10萬元現金,待申請到「無限刷卡之信用卡」後,才能將包O的錢交給A女,並還給A女10萬元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甲○○,再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待性交行為結束後,甲○○無還款之意,竟承前犯意,接續向A女誆稱其錢包及車O均遭友人拿走及開走,央以借用信用卡購買數位點數,只要申請取得「無限刷卡之信用卡」,原本信用卡之帳務均會清空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詳卷,下稱A女之行動電話),供甲○○以該行動電話購買GASXXX數位點數,並接續以A女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A女國泰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5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5,000元
- 以A女所申辦台北富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A女富O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數位點數費用,共刷卡10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5,000元,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現金10萬元、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價值共7萬5,000元之數位點數之不法利益
- ⒊
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1月12日某時,以GooXXX向A女誆稱因其為「無限刷卡之信用卡」之最後1人,需多繳付5萬元之費用等語,致A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並於性交行為結束後,交付現金5萬元予甲○○,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A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現金5萬元
- 嗣108年11月17日後,A女聯絡甲○○無著,且遭其封鎖後,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㈡
二,證據名稱
- 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年11月21日上午11時許前某時,使用GooXXX以暱稱「新店人包O妹子」結識已成年之曾○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後,接續以GooXXX傳送訊息向曾○婷誆稱:願以每月50萬元之代價包O曾○婷
- 其工作是投資股票及房O產,目前手上還有1個投資名額,只要投資10萬元,即可賺到37萬元,且可使用信用卡刷卡支付投資款項等語,致曾○婷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並性交結束後,為投資10萬元,而交付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曾○婷中信信用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曾○婷玉山信用卡」)予甲○○,甲○○旋以曾○婷YAHO電子信箱(帳號詳卷)向O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以該會員帳戶購買MyCO數位點數,再接續以「曾○婷中信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3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9,400元
- 以「曾○婷玉山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2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9,400元,甲○○以上開方式,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曾○婷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次及價值共4萬7,000元之數位點數不法利益
- 嗣曾○婷聯絡甲○○無著,且遭其封鎖後,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證據名稱:
- ㈠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被告甲○○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㈡
O○婷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 證人即告訴人A女、曾○婷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 ㈢
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109年11月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O詳細資料報表、A女與甲○○間之交友軟體GooXXX對話紀錄擷圖、A女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紀錄、A女所申辦之富O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紀錄、甲○○金融帳戶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儲字第1100091734號函暨檢附之甲○○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93478號函暨檢附之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曾○婷與甲○○間之交友軟體GooXXX對話紀錄擷圖、曾○婷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成交回報、曾○婷所申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金額紀錄、109年11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6日EHS-東購法字(110)第00082號函暨檢附之申請資料及消費紀錄、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三、
論罪科刑:
- ㈠
經查
-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
- 經查:
- ⒈
自構成詐欺得利罪
- 次按詐欺得利罪之立法目的,既在懲罰行為人以不法手段獲取財產利益,此所謂財產利益,僅需依社會生活角度觀之,事實上具有財產價值者即足當之,不以該利益本身合於法律規定為必要
- 職此,性交易雖屬違反善良風俗之約定,惟被告若施用詐術因而獲得性交服務之利益,該利益客觀上既可認為具有財產價值,自仍該當詐欺得利罪之客體
- 否則若謂詐欺得利罪之利益,需以不違法或不違背善良風俗為要件,無異變相鼓勵行為人可任以欺罔手段獲取該等利益,使社會財產秩序更加紊亂,有違詐欺得利罪之立法本旨
- 查犯罪事實欄㈠、㈡中,被告偽以付費包O之意思,致A女、曾○婷同意與其為性交行為,被告所為均屬施O詐術因而獲得性交服務之利益,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及說明,自構成詐欺得利罪
- ⒉
自屬構成詐欺得利罪
- 又犯罪事實欄㈠、⒉中,被告偽以借款之意思,向A女取得「A女國泰信用卡」及「A女富O信用卡」後,刷卡購買數位點數
- 犯罪事實欄㈡中,被告偽以刷卡投資之目的,向曾○婷取得「曾○婷中信信用卡」及「曾○婷玉山信用卡」後,刷卡購買數位點數,被告上開所為均屬施O詐術之行為
- 又數位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而供人在網際網路遊戲、影音中使用,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
- 被告施O詐術而取得數位點數,所取得者係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屬構成詐欺得利罪
- ㈡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 ㈢
只成立1詐欺取財罪
-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
- 犯罪事實欄㈠、⒉中,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O地,對告訴人A女實施詐術,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A女之法益,而詐得性交服務及數位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上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論以1詐欺得利罪
- 至犯罪事實欄㈡中,告訴人曾○婷雖有提供性交服務1次及提供信用卡供被告刷卡支付數位點數費用5次之行為,惟此係告訴人曾○婷該次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產法益遭受侵害,只成立1詐欺取財罪
- ㈣
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犯罪事實欄㈠、⒉及⒊中,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 ㈤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2罪、詐欺得利罪2罪,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㈥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施O詐術,致告訴人2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無可取,被告雖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尚未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得到告訴人2人之原O,兼衡以被告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沒收:
- ㈠
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查被告詐得現金共15萬元(計算式:犯罪事實欄㈠、⒉詐得現金10萬元+犯罪事實欄㈠、⒊詐得現金5萬元=詐得現金15萬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A女,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 ㈡
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末查,被告詐得價值共12萬2,000元數位點數不法利益(計算式:犯罪事實欄㈠、⒉詐得價值7萬5,000元數位點數+犯罪事實欄㈡詐得價值4萬7,000元數位點數=詐得價值12萬2,000元數位點數),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2人,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由檢察官凌于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⒈就犯罪事實欄㈠、⒈及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㈣犯罪事實欄㈠、⒉及⒊中,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
- ⒈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 ⒉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 ㈢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 ㈣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 ㈠ 證據名稱 | 沒收
- ㈡ 證據名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