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被告甲OO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甲OO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均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率爾竊取址設桃園市○○區○○路XX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原分公司賣場貨架上之商品,漠視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其所竊取財物均已發還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原分公司之舒O瓊,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3991號卷第37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電子業(見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3991號卷第15頁)及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澳潔蕬檸檬洗髮乳1瓶、艾O諾薰衣草沐浴乳1瓶、經典美式辣雞翅腿1盒、古O味排骨便當1份、奶酥大波蘿1個、蒜香乳酪麵包1個、起酥肉鬆麵包1個、便當配菜(加購)共2份等物,於扣案後業已通知上揭公司之員工舒O瓊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該店員工舒O瓊所管領,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隨身黃色手提袋內,未結帳直接步出店外
- 嗣經舒O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商品
- 二、
案經舒O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舒O瓊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交易明細(重印)及每日損失紀錄表各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張及扣案物照片2張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被告竊得之附表所示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舒O瓊之事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