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株式會社タイトㄧ係電腦程式「amic」(下稱amic程式)及遊戲程式「GroXXX4EXIXXX(Ver.4.52)」(下稱Ver.4.52程式)之著作權人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株式會社タイトㄧ係電腦程式「amic」(下稱amic程式)及遊戲程式「GroXXX4EXIXXX(Ver.4.52)」(下稱Ver.4.52程式)之著作權人,甲OO並未向株式會社タイトㄧ購買上開著作產品,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8日及109年6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XX號,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分別將遊戲程式「GroXXX4EXIXXX(Ver.4.52)」及電腦程式「amic」重製後,以留言提供連結方式上傳至/2CCC/-2ccc之網路留言板,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與被告和解,不再追究,於110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卷第19頁),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株式會社タイトㄧ係電腦程式「amic」(下稱amic程式)及遊戲程式「GroXXX4EXIXXX(Ver.4.52)」(下稱Ver.4.52程式)之著作權人,甲OO並未向株式會社タイトㄧ購買上開著作產品,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8日及109年6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分別將遊戲程式「GroXXX4EXIXXX(Ver.4.52)」及電腦程式「amic」重製後,以留言提供連結方式上傳至/2CCC/-2ccc之網路留言板,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161條第4項
- A第302條至第30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