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3日14時49分許,基於毀損、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XX號住處之房間內,以打火機點燃其房間內枕頭,致該枕頭起火燃燒後,火勢蔓延至房間內床架、床墊,導致床架、床墊起火而延燒該住宅房間約1平方公尺
- 嗣因鄰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消人員到場撲滅火勢,方未燒毀上開住宅主要結構,亦未釀成上開住宅效用喪失而未得逞,惟仍致上開住宅內房間床架、床墊均遭燒損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同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已於110年10月7日死亡乙節,有懷寧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同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等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