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838號卷,下稱偵卷,第41頁至第4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竊盜犯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遭竊之財物,已由被害人蔡O正領回一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另衡酌被告患有重鬱症、情感性精神病及病態偷竊症之身心狀況,有亞東紀念醫院110年8月26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7頁)
- 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15頁、第19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至犯罪所得即竊得之「ATTXXX超濃縮噴槍型洗衣凝露噴槍瓶」1瓶、「楓康一滴淨天然有機蘆薈多酚洗潔精(檸檬)」1罐、「緹絲娜貼身褲(女)」1件、「吉O綺麗髮夾(2入)」1個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甲OO前多次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構成累犯)
- 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6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小北百貨」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蔡O正管領之ATTXXX超濃縮噴槍型洗衣凝露噴槍瓶1瓶、楓康一滴淨天然有機蘆薈多酚洗潔精(檸檬)1罐、緹絲娜貼身褲(女)1件、吉O綺麗髮夾(2入)1個(合計價值新臺幣563元),得手後藏置於其隨身提袋內,並離開該店家
- 嗣上開店長蔡O正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二、
案經蔡O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