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明定
- 查,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8日13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榮民南路往新中北路方O行駛至上址,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踝三踝骨折併軟骨損傷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庭外自行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026號卷第15至17、23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