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之合法性
- 一、
再按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 |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修正後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則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再按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是本件被告江博彰施用毒品之時間雖係於108年12月6日,然依上開規定,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處理,首先敘明
- 二、
則檢察官依法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 又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1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 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既屬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之情形,則檢察官依法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前案資料不予引用,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O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施用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罪,前既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卻仍漠視法令之禁制,而再為本案之犯行,未能徹底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並未具有戒除毒癮之決心,惟衡諸施用毒品犯罪所生之危害,實已殘害自身健康為主,對於社會治安與他人權益之侵害尚屬非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工(見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73號卷第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 三、
刑法第11條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8年12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採驗尿液而查獲
-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1月5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2月6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約克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為警徵得其同意,於108年12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採驗尿液而查獲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之合法性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之合法性 | 新舊法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