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事 實
- 一、
因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亡
- 甲OO為無駕駛執照之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上午9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搭載其妻周O雲,沿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行經中央分向槽化線路段,由路O起駛欲跨越分向槽化線行左迴轉時,應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並禮讓車道上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跨越槽化線迴轉
- 適楊O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往觀音方向直行駛至,因超速行駛煞車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楊O捷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同日上午10時9分許,因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亡
- 二、
案經楊O捷之母邱O瑄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案經楊O捷之母邱O瑄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相字卷第25至28頁、第91至93頁,本院卷第32頁、第66頁、第77頁),並有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各1份、現場照片17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光碟1片、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0年4月12日桃交鑑字第1100002483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件在卷可考(見相字卷第45頁、第47至49頁、第121至157頁、第61頁、第67至79頁、第167頁、第15頁、第89頁、第95至105頁、第113至120頁,本院卷第37頁至43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同法第284條第1 |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 |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
- 按汽車(含機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依其文義觀察,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O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參照)
- (二)
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足認被告已有自首而接受裁判之情形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 查被告於案發時並未領有普通自用小客貨車駕駛執照乙節,有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見相字卷第49頁、第59頁至61頁)在卷可按,亦據被告於警詢時時坦承不諱(見相字卷第25頁至第28頁),詎其仍無照駕駛汽車上路,因而肇事致被害人楊O捷死亡,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 另本案車禍事故後,被告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相字卷第51頁),足認被告已有自首而接受裁判之情形,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 (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件車禍發生被告之過失程度,因而致被害人楊O捷傷重不治死亡,所生損害非輕,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情狀(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2至33頁、第78頁)
- 併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7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二)查被告於案發時並未領有普通自用小客貨車駕駛執照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見相字卷第49頁、第59頁至61頁)在卷可按,亦據被告於警詢時時坦承不諱(見相字卷第25頁至第28頁),詎其仍無照駕駛汽車上路,因而肇事致被害人楊O捷死亡,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第2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參照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71條第1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70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