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蕭O光之配偶鍾O真係朋友,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晚間8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鍋湯匯火鍋店」之停車場內,甲OO因誤認蕭O光毆打鍾O真,遂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安全帽揮擊蕭O光之左O臂1下,致蕭O光受有左O臂挫傷之傷害等語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向O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壢簡字卷第19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