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7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於被告車輛之右側,亦疏未注意遵守標線之指示及未充分注意兩車併行間隔,2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及左側第四至六根肋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