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搖頭丸貳拾顆(驗餘淨重伍點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適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
- 被告甲OO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109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數額,修正後之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
- (二)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
爰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6年7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106年9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就累犯規定是否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本院審酌上開前案與本案為罪質相同之持有毒品案件,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所為誠屬不該
-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搖頭丸20顆(驗前淨重5.68公克,因檢驗取用0.22公克,驗餘淨重5.46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為據(見毒偵卷第149至15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 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同沒收銷燬,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扣案物為其向他人所購│││中自白
- │得並持有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證明扣案現場編號5之搖│││109年8月4日刑鑑字│頭丸,外觀為紅色心形藥錠│││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淨重為5.86公克,經鑑│││
-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證明被告遭查扣之毒品搖頭│││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丸
- │││品目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扣案之現場││││編號5毒品搖頭丸20││││顆
- ││├──┼───────────┼────────────┤│4│現場照片16張
- │證明被告遭查獲之經過
- │└──┴───────────┴────────────┘
- 二、
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則規定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於109年1月15日修正通過,並於109年7月15日生效,被告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新法生效前遭查獲,自應比較新舊法
- 修法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顯然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論斷
- 三、
宣告沒收銷毀之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搖頭丸20顆,除因鑑驗而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 四、
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 |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意圖。又本案並未查獲如證人、販毒訊息、錄音及帳冊等足資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意圖 |即與前開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被告辯稱
- 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乙節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被告固坦持有扣案之毒品,惟辯稱:這些毒品是供自己施用,咖啡包1次買100包還沒吃完、一粒眠是用來助眠使用,每晚要吃3、4顆,分裝袋跟封O機是用來分裝毒品避免潮濕,分裝袋在網路上買一次用就要買好幾百個,沒有要對外販售等語
- 經查,警方O扣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僅20顆,驗前純質淨重經推算僅2.66公克,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難認偏多,實難因此逕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意圖
- 又本案並未查獲如證人、販毒訊息、錄音及帳冊等足資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意圖之證據,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是顯難僅因被告持有扣案之毒品,而逕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罪名相O,故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即與前開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所犯法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四、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甲OO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乙節
- 又本案並未查獲如證人、販毒訊息、錄音及帳冊等足資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意圖之證據,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是顯難僅因被告持有扣案之毒品,而逕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罪名相O,故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就累犯規定是否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一、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 五、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