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1日1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道0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公O南向49.1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使林O伶所駕駛車輛失控翻車,並致林O伶受有頭部鈍傷、頸部鈍傷、踝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林O伶具狀撤回其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
-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