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所載「於106年2月6日執行完畢」更正為「有期徒刑部份於106年3月28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查被告於案發時地,先後竊取2被害人之財物,其數行為係基於同一之犯罪決意,在相O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舉動間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以強行分割,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且其係以一行為侵害申O華、盧O茶二人財產法益,屬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 次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如上更正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竊盜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O罪質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有加重本刑規定適用之必要,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因貪圖小利而竊取2名被害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漠視國家法治
- 又其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各項前案紀錄外(構成累犯部分不納入量刑審酌),尚有諸多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此同有前引之前案紀錄表份為憑,顯然素行非佳
- 惟念其徒手行竊之方式尚屬和O,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所竊得本案之玉O3只及皮O1個,除皮O於遭查獲前已主動歸還被害人盧O茶,玉O3只亦經警扣案後交被害人領回,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卷第54、5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至被害人盧O茶雖另稱皮O內另有短少新臺幣(下同)4,600元,然此節為被告所否認,又本院遍查全卷除被害人之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行竊時該皮O內原有之現金數量,故依罪疑有利被告之法理,不能認定被告有此4,600元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同日上午10時許到場查獲
- 甲OO前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2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又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復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再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35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6年2月6日執行完畢
- 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8月26日上午9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申O華所營玉器商店內,趁申O華及顧O盧O茶疏未注意,徒手竊取申O華所有放置在商品陳列檯上之玉O3只及盧O茶所有皮O1個(內有新臺幣4,600元),得手後即欲離去,然盧O茶因準備拿皮O付款,發現皮O遭竊而尋找,甲OO為恐犯行敗露,主動將竊得之上開皮O歸還予盧O茶方行離去,嗣因申O華之友人陳O輝在場查覺有異,即跟隨甲OO一路行至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29巷28弄內時攔下甲OO,甲OO隨即將竊得之上開玉O3只連同自己皮O棄置路旁水溝,陳O輝立即報警處理,於同日上午10時許到場查獲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