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陳O枝,在前暫停等候前方游智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待轉,甲OO自後追撞曾O波之車O,再推撞前方游智偉之車O,致陳O枝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線性骨折等傷害(游智偉、曾O波未受傷)
- 甲OO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 等語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向O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壢交簡字卷第19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