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 二、
法律之適用: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本院告訴人呂O萱已在與被告達成和解後,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以證明
- 爰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5日晚間8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呂O萱發生碰撞,致呂O萱受有左側膝部挫傷併擦傷、腹部挫傷、左側右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 二、
案經呂O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O萱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當事人駕籍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7張、光碟1片等件在卷可稽
- 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左O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O,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被告駕駛汽車對於前揭規定自應O意遵守,卻未能確實注意,致與告訴人發生碰撞,並造成告訴人受傷,被告行為自有過失,且此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㈠ 理由 | 法律之適用
- ㈡ 理由 | 法律之適用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法律之適用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