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於民國102年8月2日入監執行」補充更正為「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0年6月29日向檢察官所為之書面陳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便利,任意竊取告訴人停放於路邊之機車供己代步使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漠視國家法治
- 且尚有諸多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顯然素行非佳
- 惟念其徒手行竊之方式尚屬和O,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所竊得本案普通重型機車,業經警扣案交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卷第4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前述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得手後供其作為代步工具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日入監執行,於108年10月17日假釋出監
- 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2月12日7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以自備之鑰匙1支,竊取停放在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其作為代步工具
- 二、
案經林O法訴由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供述。
- (二)
告訴人林O法於警詢時之指述。
- (三)
現場及機車照片。
- (四)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桃園巿政府警察局車O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
-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記錄表、現場勘查照片簿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