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玩具BB槍壹把(含彈匣)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行車糾紛,縱然告訴人有按鳴喇叭之行為,亦不得合理化被告於本案所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是被告所為顯對社會治安有一定程度之負面影響,自應予非難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案發後與告訴人於派出所成立和解,並實際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偵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扣案之玩具BB槍1把(見偵卷第29頁),為被告所有,且為所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見偵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前,因與黃O翔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甲OO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玩具BB槍,朝黃O翔射擊2發,以此方式恐嚇黃O翔,使黃O翔心生畏怖,致生危害其生命、身體安全
- 嗣經黃O翔報警處理,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 二、
案經黃O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