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5年8月29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悛悔,於109年5月29日下午3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某處(詳細地址詳卷),見年齡未滿12歲、代號AE000-H109079號之兒童O101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兒童O與玩伴在該處遊玩,認有機可乘,其明知A兒童O未滿12歲之人,竟基於成年人故意以強暴妨害兒童O使權利之犯意,先至該巷弄內之防火巷脫下褲子,再趁A兒童O捉迷藏進入該防火巷之際,出聲呼叫A兒童,待A兒童O近,即掀開衣服下擺露出生殖器,並詢問A兒童O褲顏色(甲○○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由主管機關另行處理),A兒童O狀心生畏懼,欲離開防火巷時,甲○○旋以身體阻擋A兒童O強暴方式,妨害A兒童O去之權利,此時適有A兒童O玩伴亦進入防火巷內,甲○○見狀旋趁隙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
- 嗣A兒童O家後告知其母(代號AE000-H109079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母)並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並應依上揭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強制罪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O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O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
- 至故意對兒童O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O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係73年5月28日生,於行為時O成年人,而被害人A兒童O係101年10月生,於案發時係未滿12歲之兒童,有被告及被害人A兒童O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彌封卷第5頁),被告於行為時,經由被害人A兒童O外表,應可認識被害人A兒童O滿12歲,然被告竟仍以身體阻擋被害人A兒童,而妨害被害人A兒童O去,顯見其當時確具有對兒童O強制罪之故意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強制罪,並應依上揭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 ㈡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認被告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曾受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而本次又為性騷擾被害人A兒童O犯強制罪之情形後,認被告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 ㈢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為滿O私欲,以身體阻擋被害人A兒童O去,行為誠屬不當,且對尚處兒童O段之被害人A兒童O靈,造成難以抹滅之創傷,被告雖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未得到被害人A兒童O諒,復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由檢察官賴瀅羽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強制罪,並應依上揭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