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實務有論者將被告假釋及執行之處遇與累犯定義混為一談而認不依上開規定加重之 |就本件個案衡量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第1項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年12月27日施行,修正之該法條,將罰金刑由一千元提高至三萬元,然舊法之罰金刑一千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為卅倍,即為新台幣三萬元,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之罰金刑即為新台幣九千元,是二者並無不同,自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 ⑵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係幫助恐嚇取財未遂,而法條未引第346條第3項之未遂之構成要件規定,自有未合
- ⑶被告甲OO最後一次構成累犯之前科為:於104年間因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107年8月5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聲請人漏未論及累犯部分,應予更正及補充
- ⑷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罪質均與本罪不同,就本件個案衡量,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其仍屬該法條項定義之累犯,實務有論者將被告假釋及執行之處遇與累犯定義混為一談,而認不依上開規定加重之情形,則不論以累犯,本院則反是,併此指明
- ⑸又被告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之犯行,僅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幫助行為既處未遂,應依法遞減輕之
- ⑹審酌被告率爾將他人銀行帳戶之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遂行擄鴿勒贖犯行,造成犯罪偵查機關追查贓款及恐嚇取財不法份子困難,致使恐嚇取財犯罪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以,聲請人認被告犯罪所得為新台幣5000元云云,然被告於偵訊時稱:5千元是含括給我的1千元,亦即提供帳戶的人會拿到4千元,我拿1千元等語,核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064號判決亦可知本件帳戶所有人林O揚確有收取4千元,是可見被告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千元
- 綜此,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現金新台幣1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林O揚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劉O宗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劉O宗提出之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O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林O揚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及對帳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罪嫌疑堪以認定
- 二、
又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是否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以幫助恐嚇取財之意思,參與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罪嫌,且為幫助犯
- 又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是否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至被告犯罪所得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 ⑵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係幫助恐嚇取財未遂,而法條未引第346條第3項之未遂之構成要件規定,自有未合
- 二、核被告以幫助恐嚇取財之意思,參與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罪嫌,且為幫助犯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
- 刑法第346條第3項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346條第3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46條第3項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